[旧作]无关技术的官司

无关技术的官司(1997.11.7)

Microsoft公司最近官司连连。和Sun的关于Java的官司还没有眉目,美国司法部又于近日指控Microsoft公司要求各电脑生产厂商在安装微软的Windows 95软件时同时安装它的Web浏览器产品Internet Explorer。这违反了1995年司法部和Microsoft公司达成的反托拉斯协议法令。在这个法令中,Microsoft公司不得将产品许可证相互联系,即不能够在操作系统的许可证的基础上销售如Microsoft Word之类的应用软件。

但在同一个法令中也同样指出了,Microsoft可以在向PC制造商出售许可证的操作系统中增加新的功能。这就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混淆,也成了Microsoft反击司法部的有力武器。

由此看来问题的核心在于技术上对操作系统的定义和浏览器的定位。浏览器究竟是操作系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操作系统之内的不可缺少的特征,还是它是一个完全独立的产品,只能够作为一个应用软件来对待。又或者它可以作为操作系统的一个功能性扩展,因此Microsoft可以象Windows 95 OSR2那样销售,在这个版本的引导画面上,显示的是蓝天白云和飞扬的窗口,以及”Windows with Internet Explorer”。

这正是卷入官司的双方争论的焦点,双方都在搜集一切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当然要证明的结论是大相径庭的。司法部的一位助理检察官Joel Klein在一个采访中谈道,确定 Internet Explorer 是否是一个独立于Windows 95的产品是司法部的调查过程中最耗费时间的工作,其过程几乎持续了一年之久,目前已经掌握了将近15页的文件材料。

而Microsoft的官员则表示:IE是操作系统的一部分,就象其它系统工具软件一样,因此不属于协议的限制范围。Microsoft一直在为操作系统进行升级,只是这次的升级在网络方面,是为了增强操作系统进入Internet的功能。

我不知道司法部完整的15页材料都有些什么,只听到Joel Klein说包括Microsoft的文档在内的多个例子都说明了IE是一个独立的产品。这似乎和Microsoft的论调并不一致。可是这并不奇怪,在两年前,恐怕谁都不会否认浏览器只是一个应用程序,恐怕谁也不会想到浏览器会和操作系统集成,包括Microsoft自己也不会想到。只是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为什么昨日的应用程序不能够变成今日操作系统的一个特征呢?

其实,造成模糊的原因之一就是,在95年的反托拉斯法令上,根本没有提及Internet和Web,上面对于操作系统软件的定义是“一组用于控制个人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计算机的内存和诸如键盘,显示屏幕,磁盘驱动器和打印机等附属设备之间的交互的指令,代码和辅助信息。”那时候Internet远未流行,Web浏览器还在襁褓之中,谁能预见到这两年里的天翻地覆呢?这说明了过去技术是在迅猛发展的。

老实说,这个定义有点无力,司法部完全可以避免使用95年的这个旧的协议法令,而提出一个新的指控。可是为什么不呢?因为司法部要避免重开一个独立的反垄断案,那样意味着又一个重头开始旷日持久的调查,而等到结果出来的时候,也许Internet Explorer又已成明日黄花,没有意义了。这不又暗示着将来技术也将会是不断发展吗?

而且如果纯从技术的角度来看,我觉得将浏览器的功能集成进操作系统好处是很明显的。浏览器的几个特点都可以作为下一代操作系统的要素:使用URL访问方式,使得在线的资源和本地资源以同样的形式为用户所用;浏览器界面,允许用户更方便地在资源之间切换和转移;动态HTML能力,提供以平台为中心的方式来获取用户输入并表示结果。因此我认为,将IE集成进操作系统不仅仅是让操作系统运行得更好,这样的方式本身就是一个现代的操作系统的核心,是一个先进的操作系统不可分割的关键部分。正如Microsoft所说的,这样的操作系统
能更好地适应Internet时代的需要。

从纯技术的角度来说,我心中是向着Microsoft的,Microsoft的集成性工作的确可以带来许多我们在技术上盼望的东西。可是问题的关键真的在技术领域,在于操作系统的定义和浏览器的定位吗?难道真的有必要将浏览器是否是操作系统一部分的问题搞得那样清楚?试想一下,如果Apple公司在Macintosh的最新的操作系统—-狂想曲(Rhapsody)里加入了浏览器的功能,甚至是象Windows 98一样将浏览器集成在内了,也有Active Desktop, 也使用浏览器界面和同样的操作来对远程和本地的资源进行访问,司法部是否也会如此地大动干戈?我想不太可能,没有谁在乎。可是Microsoft不行,因为它控制了几乎90%的操作系统市场和大约50%的商业应用程序市场,它去年的利润要比排在它之后的多家软件公司的总和都要多。

再从另一个角度来想一想,为什么在Win95中加了那么多系统工具软件没有什么问题,一旦Microsoft在95的桌面上增加MSN(Microsoft Network)的图标就不行?使得它后来将这个图标做为安装的可选项。一旦要在操作系统里增加浏览器功能就又不行了?使得它又卷进了目前的这场官司。因为谁都知道,Internet和Web技术是最有希望打破Microsoft工业界中的垄断和市场上领导性地位的。因此Netscape的Navigator, Sun的Java, Oracle的NC, 都纷纷攘壤,要出来和Microsoft对抗。而Microsoft的这些手段,特别是目前在操作系统的许可证基础上捆绑销售IE的方式就明显有了利用操作系统的垄断性优势来扩展在Internet市场份额和地位,借以打击其它竞争厂商的意图。

所以仔细考虑一下就可以知道,问题的关键根本无关技术,而在于Microsoft的垄断以及Internet技术和Web技术的特殊地位。有些事情并不是单纯的技术上的事情,到一定时候就会通过其它手段来干预。作为软件业界的支配者,Microsoft就得面对这样一个特殊的法则。这些结论恐怕大家也都心中有数,可是让我想起来总觉得可笑是,对于这场无关技术的官司,双方却又都在技术领域寻找证据,讨论什么“浏览器究竟是否是一个独立于操作系统的产品”。

如果司法部获胜了,将是最大的受益者,谁将笑得最甜呢? 很显然的,是Netscape和Microsoft的其它竞争对手(有人戏称为NOISE阵营,Netscape, Oracle, IBM, Sun and Else)。其它虽然苦Microsoft久矣却又依赖于
Microsoft的PC厂商呢?也许能够在以后和Microsoft的谈判中获得讨价还价的筹码,胆子能够因此壮一些。因此包括Compaq、Gateway 2000和Micron在内的许多PC厂商都在纷纷指控Microsoft拒绝这些厂商关于清除Win95中IE的要求。但是司法部的胜利是否真的对这些厂商有益呢?堤内损失堤外补,Microsoft会不会通过其它途径来报复呢?谁也说不准。

而对于最终用户呢?他们能否从司法部的胜利中获得好处?作为一个最终用户,我更关心他们的命运,其实也是关心自己的命运。可是我也说不准。也许可以这样说:虽然他们失去了在Windows 系统中集成浏览器功能的机会,但打破了Microsoft的垄断,有利于公平竞争,也许会在未来获得更大的利益。但反过来也可以说,虽然他们得到的是暂时阻止了Microsoft的垄断势头,但毕竟失去了在Windows系统中集成浏览器功能,得到一个更先进,更强大的操作系统的机会。